崇左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通告
崇左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5年第2号
2015/3/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崇左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实施方案》(崇地税发〔2015〕 22号)统一安排,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清算时间
2015年4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结束。
二、清算范围
本次清算范围为2015年3月底前达到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达到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是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是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是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是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是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四是省、市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清算内容
清算内容包括房地产企业销售、转让房地产项目及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所产生的应纳土地增值税税款。同时要对销售房地产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应缴纳的其他地方各税一并清缴。
请纳税人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清算计划及工作要求,积极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按时报送相关资料,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崇左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3月25日